人力仲介

一、請家庭看護工注意事項:

➢聘僱資格

  1. 被照顧人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
    • 年齡未滿八十歲,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 年齡滿八十歲以上,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 年齡滿八十五歲以上,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
  2. 持有以下項目之身心障礙手冊,不須診斷證明書即可提出申請
    • 平衡機能障礙 [重度]
    • 智能障礙 [重度]
    • 植物人 [重度]
    • 失智症 [輕度]
    • 自閉症 [重度]
    • 染色體異常 [重度]
    • 先天代謝異常 [重度]
    • 其他先天缺陷 [重度]
    • 精神病 [重度]
    • 肢體障礙 [重度]
    • 罕見疾病 [重度]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重度]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中度]
    •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重度]
  3. 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
  4.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CDR)一分以上者
  5. 申請人(雇主)資格
    • 被看護人之配偶。
    •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侄等。
    •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如婆媳、翁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

➢應備文件

  1. 被看護者 : 身份證影本
  2. 申請者(雇主) : 身份證影本 & 印章(足以證明申請者與被看護者的親屬關係)
  3. 醫院證明 : 巴氏量表 或 符合上述項目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聘僱費用

項目 家庭看護工 備註
薪資 NT$20,000/月 依勞動契約規定(已在台工作的工人不適用新制,除非期滿回國後重新申請來台)
加班費 NT$2,667/月 以一個月有4個星期為例(NT$667 / 日 x 4 =2,668 / 月)
就業安定基金 NT$2,000/月 勞動部三個月為一期寄發繳款單,雇主應於期限內持單繳交
健保費 約NT$1,329/月 113/01調整。工人負擔的部份變更為NT$426/月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約NT$25,997/月 含假日不休假津貼
備註:
  • 外籍勞工來台工作滿一年後享有7天特休假,三年共計14天(若不休假,則應按日計算加班費用)
  • 外勞工作三年期滿之返鄉機票,原則上由雇主負擔,若工作未滿3年則另行約定
  • 年節獎金 : 雇主依外籍勞工工作表現酌予發放 (非必須)

  • 意外保險費 家庭類外勞無需加入勞工保險,但依勞動契約規定,雇主應為其所聘僱的家庭類外勞投保意外死亡保險。自111.05.01起雇主需加保(職災險-49元/月)
    保額 30萬以上
    雇主負擔保費 依保險公司實際收費

    ➢看護工申請流程圖


    自求才到引進,正常件約費2.5 ~ 4個月


    二、請家庭幫佣之注意事項 :

    ➢聘僱資格

    1. 有年齡三歲以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胎子女者,且同一戶籍。
    2. 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且同一戶籍。
    3. 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並且同一戶籍。
    4. 依據以下點數表合計直系親屬達十六點(含)以上者,且同一戶籍。(雇主之子女、雇主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一親等姻親尊親屬)
    幼兒 年齡 未滿一歲 未滿二歲 未滿三歲 未滿四歲 未滿五歲 未滿六歲
    點數 7.5 6 4.5 3 2 1
    老人家 年齡 90歲以上 80歲以上 79歲以上 78歲以上 77歲以上 76歲以上 75歲以上
    點數 7 6 5 4 3 2 1
    1. 外資金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外資金額在新台幣二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2. 上年度營業額在新台幣五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上年度營業額在新台幣十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3. 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達新台幣三佰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達新台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之各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應備文件

    1. 被照顧者與申請者的身份證影本
    2. 戶口名簿影本(被照顧者與申請者的戶籍必須在一起)
    3. 申請人的印章

    ➢聘僱費用

    家庭幫傭
    雇 主 基本薪資 健保費 就業安定費 基本負擔 加班費 總薪資
    金 額 NT$20,000 NT$1,329 NT$5,000 NT$26,329 NT$2,668(4天)
    NT$3,335(5天)
    NT$28,997
    NT$29,664
    備註:
  • 外籍勞工來台工作滿一年後享有7天特休假,三年共計14天(若不休假,則應按日計算加班費用)
  • 外勞工作三年期滿之返鄉機票,原則上由雇主負擔,若工作未滿3年則另行約定
  • 年節獎金 : 雇主依外籍勞工工作表現酌予發放 (非必須)

  • 意外保險費 家庭類外勞無需加入勞工保險,但依勞動契約規定,雇主應為其所聘僱的家庭類外勞投保意外死亡保險。自111.05.01起雇主需加保(職災險-49元/月)
    保額 30萬以上
    雇主負擔保費 依保險公司實際收費

    ➢家庭幫佣申請流程圖


    自求才到引進,正常件約費2.5 ~ 4個月


    三、造業勞工申請注意事項:

    ➢特定製程(以政府現行公告為準)

    符合勞動部公告屬異常溫度、粉層、有毒氣體、有機溶劑、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以及其他製程之指定行業者。

    • 一、製造業3K五級制:共有105個行業適用,分為A+級(核配比率35%)、A級(核配比率25%)、B級(核配比率20%)、C級(核配比率15%)、D級(核配比率10%)。
    • 二、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核配比率40%。
    • 三、所屬工廠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兩個級別以上之特定製程者,應分別設立勞工保險證號,據以申請聘僱外國人。

    ➢特殊時程(以政府現行公告為準)

    符合勞動部公告屬午後十點至翌晨六點之時段,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達一小時以上特殊時程之指定行業。

    詳細內容及申請所需文件、流程、時間請來電『楷貿』洽詢。

    四、工申請條件:

    • 總噸位二十噸以上之漁船所有人,並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 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漁船所有人,並領有目的事業或主管機關核發之小船執照及漁業執照。

    ➢限制: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在同一漁船工作之人數,不得超過該漁船漁業執照規定之船員人數扣除船員出海最低員額或動力小船應配置員額之人數。

    詳細內容及申請所需文件、流程、時間請來電『楷貿』洽詢。

    五、護機構看護工申請條件:

    •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
    •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前項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詳細內容及申請所需文件、流程、時間請來電『楷貿』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