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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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外籍看護工於被看護者死亡後是否可繼續工作 ?
    被看護人往生,視同申請人之原始申請條件喪失,雇主應於被看護者過世當日起算30日內提供被看護人之『死亡證明書』等相關文件予勞委會辦理後續事宜。若原雇主有其他三親等內之親屬且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條件之被照顧人,就可優先承接該名外籍看護工繼續服務。否則得辦理轉出程序,將該名外勞釋出,由其他符合資格之雇主承接。關閉
  • 2.外籍看護工可否到醫院或安養院照顧病人 ?
    雇主若要指派外傭至醫院(附設之安養中心或安養院照顧被看護者,須事先經過勞委會報備許可。
    但外籍看護工至醫院(附設之安養中心)或安養院看護以一次兩個月,一年內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為限。 關閉
  • 3.外勞到期了,要繼續聘顧她,該如何處理 ?
    (1)於工人期滿前四個月內,委託仲介公司辦理重新招募作業
    (2)同一雇主聘僱同一外籍勞工,亦可自行透過直聘中心辦理。(本司另有提供直聘相關之顧問服務) 關閉
  • 4.何種情況下可申請遞補外勞 ?
    (1)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2)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 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 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
    ◎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關閉
  • 5.若外勞跟雇主借錢或預支薪水怎麼辦 ?
    原則上不建議勞/雇雙方有借貸關係,但若無法推辭則建議先由仲介公司代為從旁了解借款事由,再由雇主自行判斷,一旦借支行為成立,切記一定要簽立相關借款條文。若雇主不願借支又不想傷害和氣,則可藉由仲介公司婉拒。關閉
  • 6.外籍看護滿期搭機回國,如遇到颱風而有延誤該怎麼處理?
    因應颱風來襲,部分航線班機停飛,造成外勞出境逾居留期限時,入出國及移民署說明,在臺停、居留外籍旅客出境若因颱風致班機取消或延誤,造成逾期停、居留,非可歸責當事人之故,准予於3日內出境免予罰鍰。我方須在確認原班機起飛資訊後,至原航空公司開具班機延誤證明,並到移民署駐機場之國境大隊辦理相關證明後,便可至該航空公司之櫃台辦理Check-in。關閉
  • 7.是否可將合法申請的外籍看護借他人使用?
    任何申請人申請許可引進外籍勞工,該名外籍勞工只能為合法雇主提供勞務,不能為其他親朋好友工作。如將合法申請的外籍看護借他人使用,原雇主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處罰鍰15萬元至75萬元。借用之雇主亦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一樣也是被處罰鍰15萬元至75萬元。關閉
  • 8.國外引進和國內承接外勞有何不同 ?
    國外引進-
    以履歷表或視訊來挑選外勞,有較多的人選可供選擇。外傭有3年完整工作時間,但因辦理時間較長,且若該外勞係初次來台,便需一段較長時間適應,一旦彼此雙方適應後,該工人會以雇主要求的工作習慣從事工作,相對較不會參入個人意見,因此較適合需長期聘用之雇主。
    國內承接-
    被看護者往生或因雇主認定所聘僱之外傭不適任時,會將之轉出。優點是外勞具有國內經驗,較快上手,辦理時間較快,但工作時間無法完整3年,且可能承接到服務品質不優的外勞,較適合急需外傭且短期使用的雇主。 關閉
  • 9.勞委會外籍勞工招募核准函期限為6個月,可否延長?
    可以。因故無法於外籍勞工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限屆滿前完成引進外籍勞工手續者,可於外籍勞工招募許可屆滿前後30日內申請延長3個月,以1次為限。關閉
  • 10.外勞生病時,健保卡還未核發該如何處理?
    如外勞在健保卡未核發期間生病時,外勞需先支付全額。
    一週內補健保卡就可以辦退費;若超過一週以上,則以收據正本郵寄到健保局辦理退費 關閉
  • 11.外勞逃跑後,雇主是否仍須繳納就業安定費及健保費?其計算方式為何?
    (1)就業安定費:已向勞委會辦理外籍勞工逃逸報備者,就業安定費將計算至逃逸前1日。
    (2)健保費:至於健保費,雇主須先取得勞委會核發的外勞逃跑報備函,檢附影本連同健保退保申請表正本,一併送交健保局申請。外勞健保費將計算至外勞逃逸前一個月,自外勞逃逸當月起,雇主即不須再繳交健保費 關閉
  • 12.外勞確診為肺結核,雇主該如何處理?
    (1)外籍勞工確診為肺結核,應依醫師處方,服用抗結核藥物治療。雇主取得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廢止聘僱許可函,依規定遣送外勞出國。原則上,痰檢查陽性個案須服藥2週,才可搭乘飛機出國。
    (2)雇主在勞工委員會核發廢止聘僱許可函之前,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雇聘辦法)第19條規定,雇主應依外國人生活管理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妥善照外國人,以確保所聘僱外國人不致有妨礙社會安定之情事。雇主如欲於廢止聘僱許可函核發之前遣送外勞出國,須至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辦理驗證程序,勞雇雙方同意中途解約,才可遣返外勞出國。 關閉
  • 13.那些費用為外籍勞工需自行負擔的部份?
    (1)辦理居留證費用
    (2)定期體檢費用
    (3)人力仲介業者服務費
    (4)自行負擔部份之健保費
    (5)自行負擔部份之勞保費(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無此項費用)
    (6)所得稅(超過183天者比照居住者之扣繳稅率) 關閉
  • 14.醫生開的巴氏量表有期間為何 ?
    『病症暨失能診斷診書』又名巴氏量表,是有時間限制。診斷書從開立後, 60日內為有效期, 若逾期, 就必須再重新開立證明。使用過期的診斷書,是無法符合申請外勞資格的。關閉
  • 15.外籍幫佣及外籍看護工可否外出過夜 ?
    相關法規規定外籍勞工工作滿一年可享七天年假,但因外籍幫傭/看護工是與雇主共同居住,應配合雇主之作息時間,一般來說;上午八點到晚上八點返家,較為恰當。關閉
  • 16.哪些情況下可以辦理外勞遣返?
    (1)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實不能勝任,並經合理之書面警告三次以上者。
    (2)受聘僱期間內,拒絕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或其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法定傳染病或死亡者,或經發現為嗎啡或安非他命藥物非法使用者。
    (3)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
    (4)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5)喪失工作能力者,但職業災害所引起者除外。
    (6)無正常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關閉
  • 17.受照顧者住院時,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可否陪同至醫院照顧 ?
    可,被看護人住院,家庭外籍看護工可隨被看護人至醫院陪同照護,毋需再另行報備。
    但若被看護人是住進養護機構、安養機構、長期照護機構、護理之家、醫院附設呼吸照護病房等機構,則雇主需先向勞委會提出申請,所聘僱的外籍家庭看護工才可前往陪同照護。申請次數不限,惟每次最長2個月,且1年內以不超過6個月時間為限。 關閉
  • 18.家庭外籍看護工與幫傭有甚麼不一樣?
    家庭外籍看護工是在私人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家庭外籍幫傭則是在私人家庭從事屋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兩者申請條件與程序皆不相同。 關閉
  • 19.重招與遞補外籍看護工之間有何差別?
    重招:
    如果雇主需要重招外籍看護工時,需由醫院再次開出診斷證明,同時建議在外籍看護工離境前4個月進行申請辦理,可縮短空窗期。
    遞補:
    外籍看護工需要出境後,才能申請辦理遞補,且不需要醫院開立診斷證明,但外籍看護工可工作的時間,需要先扣除其之前的工作時間,也因此會造成空窗期。 關閉
  • 20.外勞逃跑後被抓到遣返回國,多久時間無法再來台工作?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表示,外國人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而經驅逐出國者,禁止入國3年至5年,若是逃跑後有非法工作者,禁止入國3年,因此依國際慣例若是逃跑後又有從事非法工作,外國人將會被管制6年至8年,不得再入我國工作,該禁止入國期間,自外國人出國之翌日起算。關閉
  • 21.雇主使用直聘的方式重新聘僱女佣來台工作,若女佣回國後臨時不來了?
    不管直聘或仲介模式都很難避免工人是否會因突發狀況或家人反對而臨時決定不返台續約,但兩者之間最大的差異是在對文件的掌控程度,直聘模式是會在工人返鄉時,將全部的文件連同簽證函一同交付外勞帶回去家鄉,而仲介模式是會將所有的文件掌握在國外仲介手中,一旦發生了工人返鄉失聯的情況時,國外仲介因為有文件在手可以及時提供新的人選接續辦理續約動作,但直聘模式雇主一定得想辦法要工人將文件寄回,或自行舉證該工人失聯後,再向勞動部要求補發,如此一來勢必曠日廢時,若對該工人返鄉後行蹤的掌握度不足者,是否直聘就值得深切考慮後再行決定關閉
  • 22.女佣工作期滿3年回國且要求休假1個月,雇主該如何渡過這個空窗期呢 ?
    目前我國長照機制有針對領有殘障手冊者,於申請外籍看護工逃逸或者是工人返鄉休假期間所產生之空窗期,提供居家喘息服務,或者是在這期間也可以選擇將被照顧者安置在可信賴的養護機構,直到工人結束休假後返回工作單位敘職時,再將病人接回家就近照顧關閉